漢中市推進市管黨政領導干部能上能下
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和落實五大發展理念,堅持“三個區分開來”,切實解決干部隊伍中不想為、不會為和不敢為問題,充分調動全市干部干事創業積極性,促進漢中追趕超越、綠色循環、轉型升級,根據中央《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和《陜西省推進省管黨政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重點解決市管黨政領導干部能下問題,建立健全不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履職不力、工作平庸,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干部調整退出機制。對涉及追責和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推進市管黨政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黨政同責,于法周延、于事簡便的原則。
第四條 市管黨政領導干部下的調整方式主要有: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視情節輕重予以確定。
第五條 推進市管黨政領導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為基本依據,綜合運用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扶貧績效考核及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維穩綜治、黨的建設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
第六條 依據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連續兩年被評為一般等次,或者當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縣(區)、市級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干部;重點工作連續兩年考核排名全省行業或全市末位的縣(區)、市級部門分管領導干部;
(二)個人年度考核民主測評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稱職得票率超過15%的;
(三)個人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或者連續兩年為基本稱職等次的;
(四)市委全委會對縣(區)黨政正職、市級部門主要負責人的測評中連續兩次處于末位的。
第七條 依據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連續兩年退位幅度在全省前3名的縣(區)主要負責人;
(二)人均固定資產投資、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城鄉居民收入及其增速,連續兩年綜合排位在全省后3名的縣(區)主要負責人,或單項指標考評連續兩年在全市排名末位的縣(區)分管領導干部。
第八條 依據扶貧績效考核結果進行問責追責的情形為:
(一)未完成年度減貧計劃任務的縣(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干部;
(二)貧困縣扶貧績效考核連續兩年被評為一般等次,或者當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縣(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干部;
(三)違反貧困退出規定,弄虛作假、搞“數字脫貧”,或者貧困人口識別和退出準確率低于90%、幫扶工作群眾滿意度低于80%的市管黨政領導干部;
(四)駐村聯戶扶貧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評為一般等次,或者當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市級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干部。
第九條 依據生態環境工作不力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落實中央、省委和市委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區生態資源問題突出,環境明顯惡化,受到省委、省政府及以上通報批評的縣(區)、市級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干部;
(二)未按規定落實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導致發生環境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縣(區)、市級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干部;
(三)對本地區發生的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沒有及時組織處理,或者處置失當造成次生災害的有關黨政領導干部。
第十條 依據安全生產工作不力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縣(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干部;連續兩年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3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市級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干部;
(二)一年內發生2起三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縣(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干部;連續兩年發生二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市級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干部;
(三)在防汛工作中,工作不到位、組織不力,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縣(區)、市級部門有關領導干部;
(四)一年內發生3起以上較大森林火災責任事故的縣(區)分管領導干部;一年內發生2起重大森林火災責任事故的市級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干部。
第十一條 依據維穩綜治工作不力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發生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內發生2起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縣(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干部;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責任主體屬市級部門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干部;
(二)連續兩年被上級單位確定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重點整治的縣(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干部。
第十二條 依據黨的建設工作不力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發生嚴重違規提拔干部問題,或者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受到中組部或省委、市委通報批評的縣(區)、市級部門黨委(黨組)書記和分管領導干部;
(二)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引發重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受到中組部或省委、市委通報批評的縣(區)、市級部門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干部;
(三)管轄范圍內意識形態方面出現嚴重錯誤導向,造成惡劣影響,受到省委、市委通報批評的縣(區)、市級部門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干部;
(四)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到位,查處違法違紀和作風方面的問題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縣(區)、市級部門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干部。
第十三條 進行調整的情形還包括:干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經組織提醒、教育或者函詢、誡勉沒有按期改正,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干部。
第十四條 市管黨政領導干部因上述情形進行組織調整或問責追責,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報告。各縣區、市級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扶貧、審計、環保、信訪、安監、食品藥品監管、水利、林業等職能部門,對各自職能范圍內出現的上述情形,應當及時將考核結果和責任認定意見書面報告市委組織部。報告內容包括認定的過程、依據、結果和初步調整或問責追責建議。
(二)審核。市委組織部對受理的報告認真核實、綜合研判,注重聽取有關單位黨委(黨組)、分管領導和干部群眾的意見。
(三)報批。市委組織部根據審核情況,提出明確調整或問責追責意見報市委審批。
(四)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干部任免程序進行調整或問責追責。
(五)談話。對決定調整或問責追責干部,由市委或市委組織部負責同志與其進行談話,宣布組織決定,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五條 由于身體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動提出不再擔任現職的市管領導干部,按照有關程序及時調整。
第十六條 調整后的領導干部,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重新擔任或提拔擔任相應領導職務。
第十七條 各縣區和市級有關部門在推進黨政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應堅持原則,敢于負責,對弄虛作假、隱瞞不報、不及時報告的要嚴肅追責。
第十八條 各縣區、各部門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制定本縣區、本部門的干部能上能下具體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委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商市委組織部承擔。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