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的實施意見
各縣區教育體育局、綜治辦、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團委、婦聯、殘聯,市直學校、幼兒園:
根據教育部等十一部門《關于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教督〔2017〕10號)和省教育廳等十一部門《關于印發<陜西省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陜教〔2018〕29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中小學生欺凌事件預防工作,有效遏制校園欺凌暴力事件發生,切實保障廣大中小學生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大力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教育為先、預防為主、保護為要、法制為基的工作原則,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為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創造良好條件。
二、目標任務
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健全預防、處置學生欺凌的工作體制和規章制度,以部門協作、上下聯動為保障,以形成防治中小學生欺凌長效機制為目標,不斷提高中小學生法制意識和思想道德素質,確保中小學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實處,切實把校園建設成最安全、最陽光的地方。
三、治理措施
(一)明確學生欺凌界定。
中小學生欺凌是指發生在校園(含中等職業學校)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在實際工作中,要嚴格區分學生欺凌與學生間打鬧嬉戲的界定,正確合理處理。
(二)健全防治協調機制。
各縣區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群團組織,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學生欺凌治理工作,妥善處理學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確引導媒體和網絡輿情。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重點抓好校園內欺凌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綜合治理,做好校園外欺凌事件的預防和處置。
(三)積極有效開展預防。
1. 加強宣傳教育培訓。要緊密聯系中小學生的思想實際,每學期開學時集中教育、學期中在道德與法治等課程中設置教學模塊等方式,定期對中小學生進行專題教育,引導中小學生從小做到珍惜生命、尊重他人、團結友善、不持強凌弱。學校共青團、少先隊組織要配合學校開展“法治進校園”、演講活動等,讓學生知曉法律邊界和行為底線,消除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的錯誤認識。要落實《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培養學生健全人格和積極心理品質,對有心理困擾或心理問題的學生開展科學有效的心理輔導。各縣區要在專項治理的基礎上,分析研判典型案例,集中開展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專題教育培訓。
2. 夯實家長監管責任。學校或社區要定期開展專題培訓課、家長會、告知書等方式,引導廣大家長要增強法治意識,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積極與學校溝通情況,切實加強對孩子的管教,特別要做好孩子離校后的監管看護教育工作。要落實監護人責任追究制度,根據《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未成年學生對他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追究其監護人的法律責任。要提醒家長注重家風建設,加強對孩子的管教,注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為習慣培養,從源頭上預防學生欺凌和暴力行為發生。
3. 嚴格學校日常管理。各學校要根據實際修訂完善規章制度,主要包括:相關崗位教職工防治學生欺凌職責、學生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學生欺凌早期預警和事中處理以及事后干預的具體流程、校規校紀中對實施欺凌學生的處罰規定等。要完善校園視頻監控系統,實現重點部位全覆蓋,建立值班人員課間巡邏、重點區域巡護和網上巡查相結合的防欺凌工作機制。
4. 定期開展排查整治。教育行政部門和各學校要將防治學生欺凌事件納入校園安全研判,對可能發生欺凌事件的苗頭跡象或已經發生、正在發生的欺凌事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
(四)依法依規妥善處置。
1. 嚴格規范調查處理。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教職工發現、學生或者家長向學校舉報的,應當按照學校的學生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處理流程對事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由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對事件是否屬于學生欺凌行為進行認定。原則上學校應在啟動調查處理程序10日內完成調查,根據有關規定處置。
2. 妥善處理申訴請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明確具體負責防治學生欺凌工作的科(股)室并向社會公布,負責處理學生欺凌事件的申訴請求。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處理程序妥當、事件比較清晰的,應以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的處理結果為準;確需復查的,由縣區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組織學校代表、家長代表和校外專家等組成調查小組啟動復查。復查工作應在15日內完成,對事件是否屬于學生欺凌進行認定,提出處置意見并通知學校和家長、學生。復查工作結束后,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上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備案。涉法涉訴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受理的,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引導其及時納入相應法律程序辦理。
3. 強化教育懲戒作用。對經調查認定實施欺凌的學生,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一定學時的專門教育方案并監督落實欺凌學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時針對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應懲戒。
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實施欺凌學生應向被欺凌學生當面或書面道歉,取得諒解。對于反復發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學校在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紀律處分。
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凌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凌事件,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邀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實施欺凌學生予以訓誡,公安機關根據學校邀請及時安排人員,保證警示教育工作有效開展。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實施欺凌學生紀律處分,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凌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未成年人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關規定,對構成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按專門(工讀)學校招生入學程序報有關部門批準。
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凌事件,處置以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為主,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做好配合。各級司法機關依法辦理學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關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訴訟監督和審判等工作。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學生,要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對依法應承擔行政、刑事責任的學生,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場所,做好個別矯治和分類教育;對依法不予行政、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要給予紀律處分,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等處分,必要時可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工讀)學校。對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脅迫、誘騙等方式利用在校學生實施欺凌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的,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五)建立長效工作機制。
各縣區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制度建設,積極探索創新,逐步建立具有長效性、穩定性和約束力的防治學生欺凌工作機制。
1. 完善教育培訓機制。將防治學生欺凌培訓納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長、教職工的在職培訓內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分管負責同志、具體工作人員和校(園)長等每年應當接受必要的學生欺凌預防與處置專題面授培訓,納入相關人員繼續教育學分。
2. 建立考核評價機制。將本區域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納入文明校園、平安校園創建標準,納入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年度考評,納入校長、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教師、班主任及相關崗位教職工的學期和學年考評。
3. 建立問責處理機制。把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專項督導結果作為評價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對職責落實不到位、學生欺凌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通過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等方式進行綜治領導責任追究。學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健全依法治理機制。健全中小學校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制度,明確體職責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學生欺凌作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內容,積極主動開展法治教育,推進學校完善防治學生欺凌規章制度,落實各項預防和處置學生欺凌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學生欺凌事件及對實施欺凌學生進行教育。
四、職責分工
(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學生欺凌治理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是學生欺凌綜合治理的牽頭單位。
(二)綜治部門負責推動將學生欺凌專項治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強化學校周邊綜合治理,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
(三)人民法院負責依法妥善審理學生欺凌相關案件,通過庭審厘清學生欺凌案件的民事責任,促進矛盾化解工作;以開展模擬法庭等形式配合學校做好法治宣傳工作。
(四)人民檢察院負責依法對學生欺凌案件進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開展法律監督,并以案釋法,積極參與學校法治宣傳教育。
(五)公安機關負責依法辦理學生欺凌違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處理實施學生欺凌侵害學生權益和身心健康的相關違法犯罪嫌疑人,強化警校聯動,指導監督學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園安全隱患,協助學校開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傳工作。
(六)民政部門負責引導社會力量加強對被欺凌學生及其家庭的幫扶救助,協助教育部門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員為中小學校提供專業輔導,配合有關部門鼓勵社會組織參與學生欺凌防治和幫扶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落實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體系,指導協調開展以未成年人相關法律法規為重點的法治宣傳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技工學校做好學生欺凌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九)共青團組織負責切實履行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專項組組長單位職責,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并協調推動相關部門,建立預防遏制學生欺凌工作協調機制,積極參與學生欺凌防治工作。
(十)婦聯組織負責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預防學生欺凌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家長正確履行監護職責。
(十一)殘聯組織負責積極維護殘疾兒童、少年合法權益,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殘疾學生權益保護相關法規的宣傳教育,切實加強殘疾學生遭受欺凌的風險防控,協助提供有關法律服務。
(十二)學校負責具體實施和落實學生欺凌防治工作,扎實開展相關教育,制定完善預防和處置學生欺凌的各項措施、預案、制度規范和處置流程,及時妥善處理學生欺凌事件。指導、教育家長依法落實法定監護職責,增強法治意識,科學實施家庭教育,切實加強對孩子的看護和管教工作。
五、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即日起至4月30日)。認真學習相關文件,領會精神實質,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充分認識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學校要制定本地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實施方案,明確任務要求,加強動員部署。
(二)自查自改階段(5月1日至5月31日)。各縣區各學校要按照本實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全面進行預防欺凌工作開展情況自查自改工作,重點從開展欺凌防治教育、培訓、矛盾糾紛排查、日常檢查、及時處置學生欺凌事件以及應急預案和處置流程完善等重點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自查自改。
(三)督導檢查階段(6月1日至6月10日)。縣區教育行政和教育督導部門要聯合其他有關部門,重點對行政區域內學校開展預防欺凌機制體制建設情況、防治責任和任務落實情況、教育和培訓開展情況、應急預案和處置流程制定情況等進行全面檢查。6月10日前將預防中小學生欺凌工作自查自改情況以及各地督導檢查情況報市教育局安全穩定科。市教育局將適時對各縣區學校防欺凌工作進展情況進行抽查。
(四)綜合治理階段(長期)。各縣區教體、綜治、法院、檢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社、共青團、婦聯和殘聯等部門,要按照中、省、市有關工作要求,明確責任,細化任務,每季度至少一次深入學校開展預防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不斷完善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長效機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1.成立漢中市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指導全市校園欺凌事件的預防與處置工作。
組長:楊守奎 市教育局局長
成員:楊柱東 市教育局副局長
李周科 市政府教育督導室主任
王繼成 市綜治辦副主任
周曉平 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賈 劍 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王雨團 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支隊長
康 麟 市民政局副局長
李儒明 市司法局副局長
張炳華 市人社局副局長
許 峰 共青團市委少先隊總輔導員
高 斐 市婦聯副主席
余志全 市殘聯副理事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安全穩定科,由市教育局副局長楊柱東任辦公室主任,安穩科科長王曉軍任副主任,負責全市校園欺凌綜合治理的日常工作,并在市教育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校園防欺凌舉報電話和聯系人。
2.各縣區教體局要主導成立以教育行政部門主要領導為組長,各有關部門領導為成員的防止欺凌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各地中小學生欺凌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并向社會公布各地防治欺凌工作具體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3.各學校要成立由校長負責,法治副校長、團支部負責人、少先隊輔導員、教職工、社區工作者和家長代表、校外專家等人員組成的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高中階段學校還應吸納學生代表),專項負責欺凌事件的管理、調查、協調及處置等工作。
(二)嚴格日常監管。各級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加強防欺凌工作日常監管,督促、指導各縣區和學校嚴格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及時發現和解決檢查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對因工作落實不力導致發生校園欺凌事件的,嚴肅追究責任。
(三)及時全面總結。各有關部門要及時總結防治學生欺凌工作中啟示性、經驗性的做法,查找防治學生欺凌工作與社會、家長和學生需求的差距、不足和薄弱環節,加強溝通協作,不斷規范和完善預防校園欺凌管理制度,加強對預防欺凌工作的常態化管理,形成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齊抓共管、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工作合力。
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市直屬學校幼兒園于5月10日前將防治欺凌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組成名單、向社會公布的防治欺凌工作具體聯系人、聯系方式以及制定的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工作方案書面報市教育局安全穩定科備案。
市教育局聯系人:黃浩
聯系電話:0916-2626846
漢中市教育局 漢中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
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漢中市人民檢察院 漢中市公安局
漢中市民政局 漢中市司法局 漢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共青團漢中市委 漢中市婦女聯合會 漢中市殘疾人聯合會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