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師生安全,維護全省教育系統(tǒng)安全穩(wěn)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規(guī)范(試行)》等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陜西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普通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yè)學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統(tǒng)稱學校)。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管理、社會參與,綜合治理、各負其責”的方針和“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學校 “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 “管行業(yè)必須管安全、管業(yè)務必須管安全”的校園安全責任體系,落實學校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和事故責任追究。
(二)建立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建立學校隱患排查治理、安全預防控制等預防體系,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落實校園安全防控主體責任。
(三)建立學校安全事故處理和風險化解機制以及應急救援體系,制定學校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發(fā)生事故后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治,妥善進行突發(fā)事件的處置等。
(四)建立健全學校安全教育機制,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建立完善學校師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機制。
(六)建立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huán)境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并每年簽訂目標責任書,加強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三)督促學校積極開展師生安全教育,根據學生的年齡特點選用合適教材,確保學生安全教育落到實處。
(四)督促學校制定校園安全應急預案,指導、監(jiān)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定期組織校長(園長)和學校負責安全保衛(wèi)工作人員等接受安全管理業(yè)務知識和管理技能培訓。
(六)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每年定期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專項督導。
(七)協調相關部門定期不定期對學校及周邊環(huán)境進行專項治理整頓。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人員配備不少于2人,指導屬地中小學幼兒園開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學校應當提供必要的安全基礎設施和條件保障。
學校符合基本辦學標準,保證學校圍墻、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
學校依據上級有關規(guī)定,配足配齊符合要求的安全保衛(wèi)人員隊伍、監(jiān)控報警設施與防衛(wèi)器械。
每年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已確認的危房杜絕繼續(xù)使用并及時維修改造或者拆除。
(二)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并組織實施。
1.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2.門衛(wèi)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3.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度
4.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和安全隱患報告制度
5.學校各類突發(fā)事件處置預案
6.學校食品衛(wèi)生安全和疾病防控管理制度
7.校車使用、管理制度
8.校園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9.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及獎懲制度
10.校內外大型活動審批制度
11.反恐怖等其他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等。
(三)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園)長負責制,設立安全保衛(wèi)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保衛(wèi)人員。
安全保衛(wèi)人員應當熟悉學校安全管理、治安保衛(wèi)相關法律法規(guī)、安全標準和規(guī)章制度,熟悉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特點及校園安全防范工作重點。
(四)學校保安員推行“保安公司派駐,教育部門管理”的專職安保隊伍管理模式,年齡一般在50歲以內,身體健康,反應敏捷。
學校專職保安員配備的數量應當按照不低于以下標準:學生規(guī)模在500人以內的學校,應當至少配備2名保安員;學生規(guī)模在500人至1000人的學校,應當至少配備3名保安員;學生規(guī)模在1000人以上的學校,每增加500名學生增配1名專職保安員。
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寄宿制學校(住宿學生在200人以內)至少再增配2名專職保安員,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專職保安員。
(五)加強保安室警械的規(guī)范化建設,保安室內應當按執(zhí)勤人數配備以下防衛(wèi)器械:防暴頭盔(1頂/人)、防護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膠警棍(1支/人)、強光電筒(1支/人)、自衛(wèi)噴霧劑(1支/人)、安全鋼叉2套、長警棍3根和對講機等。
保安人員值勤時著保安服或佩戴學校保衛(wèi)人員標識,攜帶橡膠警棍等相應的安全防衛(wèi)器械和應急處置裝備,并能熟練使用。
第八條 對由其他政府職能部門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校園安全事項,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積極進行協調、協助并配合進行檢查、整改。
(一)向屬地綜治、公安機關報送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并接受對校內消防安全、校園安全的指導監(jiān)督和整改意見,配合做好對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安全以及校園突發(fā)案、事件的處置。
(二)根據住建、交通、國土、衛(wèi)計、食藥監(jiān)、質監(jiān)、水利、氣象、地震、新聞廣電出版等部門對學校相關領域的安全規(guī)定、要求和指導意見,落實各項預防控制措施,定期開展檢查和隱患排查,并對安全事故隱患及時整改到位。
(三)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協調相關部門依法履行學校及周邊綜合治理和學校安全監(jiān)督與管理責任。
第三章 學校安全管理
第九條 門禁管控。學校要建立門禁管理制度,落實專職人員,學生上課期間校園實行封閉式管理,嚴格無關人員、車輛出入學校,學生出入校園加強核查與登記。
第十條 校舍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校舍使用維修制度,每季度對教室、宿舍、食堂、廁所、圍墻、欄桿、防護網、樓體外貼面等進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做好整改和記錄。對新建或改建、擴建、改變用途等引起承載變化或超過設計年限的校舍,未經質檢、消防、抗震等項目驗收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條 學生宿舍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學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宿舍內部的安全管理和教育,落實學生就寢點名查鋪、住宿學生請假登記、夜間安全巡查等制度。學生宿舍管理應專人負責,24小時值班。在學校有住宿條件、能滿足住宿需求的情況下,嚴禁學生在校外租住房屋集中住宿。
第十二條 場所及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學校不得將房屋、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影響教學秩序及師生安全的任何經營活動。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校園內嚴禁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因教學、生活、工作所需的易燃易爆、放射、劇毒等危險物品,實行專人管控,嚴格運輸、貯存、領用、管理制度。
對教室、宿舍、食堂、運動場地、體育教學設施器材、教學實驗器材、教學和公共場地的桌椅、門窗、護欄、宣傳櫥窗、照明設施、線路等實行周檢查。對校園內的特種設備,如電梯、鍋爐等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定期檢修,嚴防發(fā)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
第十三條 各類學生活動安全管控。嚴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yè)性活動。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救火等應當由專業(yè)人員或者成年人從事的活動。
嚴格執(zhí)行大型活動審批制度。學校(幼兒園)組織500人以上大型活動必須報縣(區(qū))教育局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做好預案。
學校組織學生開展各種校外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學生活動需要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并落實安全措施。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管理。學校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制定撲救初起火災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責任和責任人,并不定期開展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規(guī)范、要求,配足配齊消防設施、器材、疏散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并及時維修、更新。保障學校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
消防知識應列入中小學教學內容,高級中學在新生軍訓中應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每年組織開展不少于一次的全員消防演練。條件允許的消防重點單位應建立“微型消防站”,并組建教職工義務消防隊。
第十五條 預防交通事故。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采取多種形式,聯合公安交警部門,共同開展學生交通事故預防工作,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guī)則和行為規(guī)范。禁止未滿12周歲的學生騎自行車、未滿16周歲的學生騎電動車上下學。
第十六條 預防學生溺水。加強預防學生溺水教育,健全預防學生溺水聯防聯控機制,主動提請當地政府和水利等有關部門,加強重點水域管理,在事故多發(fā)水域設立安全警示標牌、隔離帶、防護欄等。
落實家長第一監(jiān)護人的責任,督促家長增強安全意識,加強對學生放學后、周末、節(jié)假日期間的安全監(jiān)管。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管理。嚴格執(zhí)行國家《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餐飲業(yè)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wèi)生規(guī)范》《陜西省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等規(guī)定。積極接受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管,建立健全以校長(園長)為第一責任人的學校食品安全責任制,加強從業(yè)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檢查飲用水的衛(wèi)生安全狀況,建立健全食品采購索證索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留樣制度和消毒記錄制度,嚴格規(guī)范食堂管理,做好防塵、防盜、防鼠、防蠅、防投毒工作。
第十八條 預防踩踏。加強學校預防踩踏的安全管理與教育引導,建立預案,強化檢查,完善設施,從制度、教育及重點部位管理等方面進行責任落實。
第十九條 預防校園欺凌和暴力。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以《教育部等九部門關于防止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等相關文件為指導,加強中小學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采取多種形式,引導學生及家長了解和掌握預防欺凌和暴力的基本常識,開展預防欺凌和暴力專項教育,聯合綜治、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切實形成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積極有效預防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發(fā)生。
第二十條 校車安全管理。嚴格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陜西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陜西省校車服務方案》,充分發(fā)揮校車聯席會議制度的制度優(yōu)勢,定期協調公安、住建、運輸、質監(jiān)等部門進行校車的檢測,開展校車沿途公路線路安全隱患排查,加強對駕駛人員、跟車照管人員的培訓、管理,制訂詳細的校車安全防范預案。
第二十一條 網絡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學校網絡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網絡安全技術防范措施,規(guī)范校園網絡管理,加強校園網絡應用的檢查、監(jiān)督,建立有效防范、及時發(fā)現、果斷處置有害信息的工作機制,杜絕各種有害信息、虛假信息在校園網上散布。
第二十二條 反恐怖、反邪教、禁毒。嚴格落實國家反恐怖、反邪教、禁毒工作的各項要求,成立各級反恐防爆、反邪教領導小組和禁毒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學校反恐防爆、反邪教工作預案,制定學校禁毒工作方案。定期進行校園反恐防暴演練,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和隱患整改工作,強化門禁管控,落實重點人員穩(wěn)控措施,抓好重要時段、特殊時期的反暴恐、邪教工作。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 貫徹落實教育部《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學校應根據學生不同年齡特點,選用合適的安全教育教材,選配優(yōu)秀教師,將安全教育內容納入教學計劃,每學年不少于4課時。
第二十四條 學校安全教育要抓小、抓細、抓常。要在開學初、放假前、新生入校后等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專項活動,幫助學生及時了解相關的安全制度和安全規(guī)定。
在“全國中小學安全教育日”、“5.12”全國防災減災日、“11.9”等國家法定活動日,要組織開展安全專題宣傳教育。
第二十五條 加強對學生的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以《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和《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12年修訂)》為指導,切實加強學生遵紀守法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督促學校選聘優(yōu)秀法律工作者擔任學校兼職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每學期至少開展1次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師生法律意識,幫助學生克服心理障礙。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加強廣大教職工的安全知識培訓,通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guī)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提升安全知識掌握水平、日常事故防范處置能力、安全教育實施能力,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七條 充分發(fā)揮學生家長或法定監(jiān)護人作用,落實校園安全工作告知制度,督促家長或法定監(jiān)護人履行監(jiān)護職責,協助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
第五章 安全預防
第二十八條 構建以學校為主體的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立市、縣(區(qū))、學校定期與隨時自查的三級檢查巡查機制,開展常態(tài)化的隱患排查治理。
(一)制定年度檢查計劃,根據區(qū)域和季節(jié)特點,突出危險化學品安全、消防安全、校車安全、食品安全和衛(wèi)生防疫、校園安全、校舍安全、特種設備、反恐怖等領域的安全隱患和薄弱環(huán)節(jié),深入開展安全大檢查和專項檢查。
(二)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落實“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檢查制度,確保整改責任、資金、措施、時限和應急預案“五落實”。
(三)加強校園內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強化動態(tài)信息分析研判,隨時掌握學生思想動向,妥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校園反邪教及極端思想滲透工作,嚴把境外非政府組織入校入園審核關,及時核查處置影響校園安全穩(wěn)定的案事件。
(五)建立安全隱患信息檔案,實行安全隱患臺帳管理制度,落實隱患整改工作的動態(tài)化管理。
(六)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排除等情況。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建立校園安全督導檢查機制。定期不定期通過自查、抽查,明查、暗訪,經常性督導、專項督導等多種形式,進行學校安全監(jiān)督檢查,落實安全責任。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校園安全風險管控機制。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成立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和應急工作隊伍,完善突發(fā)事件處置預案和應急指揮體系,整合應急資源,落實崗位責任,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一)常態(tài)化開展防災避災、自救互救應急疏散演練活動,按照“一月一主題、一月一演練”的工作總要求,組織中小學每月進行一個主題的安全應急演練,幼兒園結合實際每季度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師生緊急狀態(tài)下撤離疏散、自救互救、應急處理能力。
(二)學校教學樓、實驗室、功能室、學生食堂、宿舍樓、校門口及圍墻周邊等關鍵部位,應安裝電子監(jiān)控和報警、預警系統(tǒng),并與當地公安機關聯網,監(jiān)控記錄留存時間不少于30天。
學校在新建或改建校園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時,應充分考慮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系統(tǒng)對接和信息共享,為全省教育安全應急系統(tǒng)建設做好鋪墊。
(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宿舍、食堂等人員密集場所設施安全和出入口暢通,防止發(fā)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研學旅行、集體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
(五)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規(guī)范學生在校學習時間,非寄宿制學校不得強制要求學生上晚自習。
(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代管或放任不管。
(七)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異常心理狀況等的學生,要給予照顧。學校根據學生的具體情況,請學生家長(或實際監(jiān)護人)定期提供學生健康狀況的體檢報告。對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jiān)護人安排治療、休養(yǎng)。監(jiān)護人對被監(jiān)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校園周邊綜合治理機制。充分發(fā)揮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專項組協調機制的優(yōu)勢,形成黨委政府領導、教育主導、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加強學校安全穩(wěn)定綜合防控體系建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督促落實各成員單位職責,定期研究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不斷完善校園安全防范長效機制。
(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及時掌握轄區(qū)、校園及周邊安全穩(wěn)定動態(tài),對師生反映、排查發(fā)現的治安問題、安全隱患、個體性矛盾糾紛、精神病人和有嚴重人格缺陷的涉校高危人員,及時報告轄區(qū)綜治、公安等部門,落實預防、管控措施,形成校園及周邊綜合治理聯動機制。
(三)聯合相關職能執(zhí)法部門每學期開展不少于1次的集中整治活動,健全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長效機制。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學校責任風險防控保障機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嚴格按照中、省有關要求,推進和落實校方責任保險制度,認真做好轄區(qū)內中小學幼兒園校方責任保險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安全事故處理
第三十三條 發(fā)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災害事件時,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轉移、疏散學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護措施,保障師生人身、財產安全和校園安全。
第三十四條 校園內發(fā)生火災、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發(fā)安全事故時,學校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人身、財產安全和校園安全。
第三十五條 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時,學校應當按照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并進行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發(fā)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學校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報告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逐級上報。在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的情況下,學校不得接受媒體采訪。
第三十七條 建立健全學校法律顧問制度,充分利用學校配備的法制副校長、法律顧問等專業(yè)力量,指導學校配合相關部門及時依法認定事故責任,綜合運用行政調解、仲裁、保險理賠、法律援助等法治途徑和方式理性化解各類教育糾紛,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堅持法治思維,建立多方參與、協同配合的學校安全工作機制,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推動安全工作法治化、規(guī)范化,引導社會依法合理認識學校的安全責任,明確學生家長或法定監(jiān)護人等相關各方的權利義務與職責,提高運用法治方式處置校園安全問題的能力。
第七章 考核獎懲
第三十九條 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考評體系,健全獎懲機制,實行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突出安全過程管理、日常管理和安全專項工作的推進。
第四十條 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結合“平安校園”創(chuàng)建等項工作的開展,定期進行表彰、獎勵,發(fā)揮典型引領和模范帶動作用。
第四十一條 建立和制定學校安全指南清單,日常照單監(jiān)管,失職照單追責。
第四十二條 對發(fā)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的學校,在目標考核、評優(yōu)評先等工作中實行“一票否決”,對隱患較多,整改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約談問責。
第四十三條 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或者瞞報、謊報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應當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22年 8月 31日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