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黨政干部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全市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在全市營造勇于創新、敢于擔當、合理容錯、加快發展的良好環境,保護和支持全市干部在追趕超越發展中從嚴從實、奮發有為,加快推進“三市”建設、同步小康,根據《陜西省黨政干部容錯糾錯辦法(試行)》及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容錯糾錯是指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履職擔當、改革創新過程中出現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出現偏差失誤,但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及時糾錯改正,免除相關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理。
第三條 容錯糾錯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挺紀在前,依紀依法,堅守底線;
(二)堅持實事求是,區別對待,寬嚴相濟;
(三)鼓勵改革創新,允許試錯,寬容失誤;
(四)注重抓早抓小,著眼預防,及時糾錯;
(五)支持干事創業,勇于擔當,激發活力。
第四條 容錯糾錯應當堅持“三個區分開來”,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保護改革者、鼓勵探索者、寬容失誤者、糾正偏差者、警醒違紀者。容錯糾錯應劃清失誤與失職、敢為與亂為、負責與懈怠、為公與徇私的界限,防止支持變縱容、保護變庇護。對謀取私利、有禁不止、失職瀆職、搞“形象工程”的,不適用容錯免責。在同一工作、同一問題上重復出現失誤和問題的,只適用一次容錯免責。
第五條 建立合理容錯機制。把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為公為民、科學施策、程序合規作為前置條件,把支持改革發展與嚴格執紀相結合,把鼓勵敢為與懲治不為相結合,獎優罰劣、獎勤罰懶,引導激勵干部勇挑重擔、攻堅克難、建功立業。歷史辯證地分析干事創業中的失誤和偏差,綜合考慮問題發生的背景原因、動機目的、政策依據、情節輕重和性質后果等方面因素,堅持用“五看”標準認真甄別、準確研判、妥善處置,即:看工作出發點,是為了群眾利益、整體利益還是個人或小團體利益;看工作方法,是按程序集體研究、民主決策,還是利用職權暗箱操作;看工作成效,是促進了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的順利實施還是阻礙、破壞決策實施;看法規依據,是在上級尚未明確規定時積極實施還是明令禁止后有禁不止;看性質后果,是輕微負面影響還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嚴重危害。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容錯:
(一)在落實黨委、政府決策部署中,出現工作失誤和偏差,但經過民主決策程序,沒有為個人、他人或單位謀取私利,且積極主動消除影響或挽回損失的;
(二)在推進改革和體制機制創新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探索性失誤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確或不可預知的因素,在創造性開展工作中出現失誤或造成影響和損失的;
(四)在推動重大部署、重要工作和重點任務中,因大膽履職、大力推進出現一定失誤或引發矛盾的;
(五)在服務企業、服務群眾中,因著眼于提高效率進行容缺受理、容缺審查出現一定失誤或偏差的;
(六)因國家政策調整或上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變化,工作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
(七)在處置突發事件或執行其他急難險重任務中,因主動攬責涉險、積極擔當作為,出現一定失誤或非議行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點、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中,因勇于破除障礙、觸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損失或引發信訪問題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
(十)按照事發當時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應追究責任或從輕追究責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錯情形的。
第七條 容錯認定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相關單位或個人認為符合容錯情形之一的,應在啟動問責程序后7個工作日內,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黨委提出書面申請,經黨委研究后交由問責實施主體的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受理。
(二)核實。受理機關或部門受理申請后,對符合容錯情形的,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調查核實,廣泛收集相關證據材料,認真調查有關單位或個人實施行為的具體背景、目的、過程和后果,充分聽取有關單位或個人的申訴意見,作出全面客觀準確的判斷和認定,形成調查報告。對于情況復雜或存有爭議的,可以組織有關人員聽證論證,必要時向同級黨委、政府書面報告。
(三)認定。核實結束后,受理機關或部門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紀律規定和法律法規為準繩,作出容錯認定結論。對于不符合容錯情形的,受理機關或部門應當給予解釋答復。
(四)暫緩。對一時難以定論的,可以暫緩作出認定結論,實行暫掛制,一般暫掛時間不超過3個月,期滿給予結論性意見。
(五)反饋。在容錯認定結論作出后3個工作日內反饋給申請單位或本人。屬于免責的,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六)報備。受理機關或部門應及時將認定結果報同級黨委、政府備案。
第八條 對容錯的單位或個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責或減責:
(一)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不受影響;
(二)干部提拔任用、職級職稱晉升不受影響;
(三)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后備干部資格不受影響;
(四)個人評優評先不受影響。
對確需追責的單位或個人,根據有關規定可以減責,酌情從輕、減輕處分或組織處理。有一定影響期的,影響期結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響。
第九條 健全糾錯改正機制。對存在過錯或失誤的單位和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對工作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對普遍存在的共性問題,及時掌握動態,有針對性地教育引導,完善制度機制。
(二)查找原因、糾正錯誤。采取紀檢監察建議書、提醒約談、誡勉談話、責令糾錯等方式督促有關單位或個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進措施,及時糾正偏差和失誤,推動問題整改。
(三)運用好“四種形態”,實施分類處置。通過咬耳扯袖、紅臉出汗,在民主生活會上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幫助絕大多數有問題的干部及時糾正錯誤。對認錯態度好、主動挽回損失和影響的,應當體現政策,予以免責,確需追究責任的,從輕減輕處理;對極少數心存僥幸、隱瞞問題、拒不改錯、對抗組織的,應當從嚴審查處理。
第十條 完善澄清保護機制。對受理的舉報信件,要依法依規、集體研判、嚴格甄別,分清誣告、錯告和正常舉報。對所反映問題失實或受到誣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查無實據或輕微違紀但不夠追究紀律責任的信訪問題,可以通過談心、召開會議和通報等適當方式,及時澄清事實,消除負面影響。
(二)對惡意中傷誣陷他人、干擾改革創新或持續無理上訪造成惡劣影響的,堅決查處,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三)核查有關問題時,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充分聽取被反映單位或個人的解釋和說明,客觀公正處理。
(四)對容錯免責的干部,要加強跟蹤管理,經常關心關注。
第十一條 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作配合,確保容錯糾錯工作取得實效。
(一)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工作部門應擔負起容錯糾錯的主體責任,將其作為推動工作的重要舉措,一級為一級負責,上級為下級擔當,支持干部放手大膽工作。
(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全面履行職責,嚴格執紀監督,把握政策界限,通過合理容錯、及時糾錯、澄清保護,消除干部思想顧慮,鼓勵干部積極作為。
(三)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對符合容錯情形的干部要及時予以容錯,客觀評價、寬容理解、大膽使用。
(四)各級宣傳部門應當統籌運用各類媒體資源,大力宣傳支持保護干部干事創業的政策措施,加強正面引導,營造容錯糾錯的濃厚社會氛圍。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委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商市紀委、市委組織部承擔。
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